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112年5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21361931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合先敘明。
三、貴校符合前項規定之「教育類」志工(亦即領有「教字第『27』OOOOOO號」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或近年服務於學校之志工),且其服務時數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至112年5月31日者,得於6月30日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等)資料,並送交貴校受理彙整後,再由學校於7月31日前函送本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續辦。另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請將申請案件資訊填報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之獎勵獎項作業區。
四、隨文檢附志工申請獎勵流程圖、志工申請獎勵線上作業流程圖、運用單位線上申請操作說明、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申請及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各1份(請點此)。(電子檔已公告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各單位承辦人員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五、請申請旨揭獎勵志工務必填報「英文姓名」,其英文名稱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所載姓名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若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