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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應備文件:戶口名簿及身份證(十二歲以下免持)、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印章。

二、如何補發身心障礙手冊(當身心障礙手冊破損不堪使用時)

  應備文件: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戶口名簿及身份證(十二歲以 下免持)、最近一吋照片二張、印章。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三、身心障礙手冊遺失

  應備文件:申請書、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十二歲以下免持)、最近一吋照片二張、印章。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四、戶籍異動註記

  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攜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分證或戶籍謄本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役男

  根據行政院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公佈修正之「徵兵規則第三十二條」,及內政部於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公佈之「簡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殘廢痼疾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要點」指出。

  如罹患精神病、重度肢体障礙或智能不足者,並領有殘障手冊,且符合「殘障等級與役男体位區分標準判等對照表」之徵兵及齡男子,應於當年(每年都在三月起)接受身家調查時,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造冊送請社會課或民政課查核,經審查後役男徵邱檢查作業前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殘廢痼疾役男

  徵兵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因殘廢痼不能到場受檢者,家屬應於身家調查時檢具該役男相關醫院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徵兵檢查委員會得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依法判定其体位。

體檢時如遇相關問題可撥下列諮詢電話:

  ● 內政部役政司:(02)23565153

  ● 台灣省政府兵役處:(04)9332616;9680101-5774

  ● 台北市政府兵役處二科:(02)23654361

  ● 高雄市政府兵行處二科:(07)3373584

一、資格限制

  1. 一般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各級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分別應本考試二 、三等考試。
   ●具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本考試五等考試不限報考學歷。

【註】本考試二、三、四、五等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考試類科仍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2. 生理條件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於筆試錄取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筆試錄取人員,應於限期內繳交體格檢查表,逾期未繳 交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患有嚴重精神疾患,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兩眼矯正視力優眼未達0.1者,或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註】前項考試類科之認定,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及指定之醫療機構會商決定之。

二、考試等級

  1. 二等考試。

  2. 三等考試。

  3. 四等考試。

  4. 五等考試。

【註】二、三等考試分別相當於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三、考試方法

  1.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2. 本考試中度以上視覺障礙(含全盲)之應考人,其筆試得以其他方式行之。

四、成績計算

  本考試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科別,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四十,並得視需要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地考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考試。

  1. 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

  2. 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

【註】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錄取分發與訓練

  1.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發區。

  2. 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該用人機關訓練六個月,並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3. 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原分發區以外機關。

  4.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六、轉調限制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註】 其它細節詳考試簡章。

【各縣市政府殘障定額雇用請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區】

    ◎ 台北市政府殘障定額雇用

承辦單位: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5樓

電話:(02)2338-1660 分機5305、5306、5313、5308

網址:http://www.fd.gov.taipei/ct.asp?xItem=58346565&ctNode=67038&mp=116053

【各縣市國民就業服務中心-殘障就業輔導請洽各縣市國民就業服務中心】

    ◎ 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電話:(02)2308-5231

網址:http://eso.gov.taipei/

    ◎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弘德中心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96巷20弄5號1樓

電話:(02)27322966

【台北市手語翻譯服務】

  服務對象:本市聽障市民於接洽公務時需手語翻譯服務者。

  洽辦單位:

1. 陪同翻譯社會局第三科,電話:(02)27597728-9 / 傳真:(02)27209229 (請事先接洽,俾安排服務)
2. 定點服務:社會局第三科,傳真: (02)27209229
3.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星期六下午13:30-17:30 / 傳真:(02)27621609

【電訊轉接服務】

  服務對象:聽語障礙者語非聽語障礙者,其中發信人或受信人須有一方為聽語障者。

  服務方式:利用傳真機語電話,經由聽語障礙服務台值機人員代聽語障者語非聽語障者傳遞訊息之人工制通信服務。

  服務範圍與時間:

1. 全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金門、馬祖等地區)市內及國內長途電訊轉接服務。
2. 服務時間為每日08:00至21:00

  服務專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聽語障服務台,電話:080-080880;傳真:080-080885

【參觀文教設施優待】

  免費優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台中)、中正文化中心國家劇院及音樂廳(註)、台北市天文台、台北市立美術館、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不含遊樂設施)、台北市立動物園、陽明山公園等。

【註】國家劇院及音樂廳優待採預先領票方式且以二廳院大廳自製之節目為限。

  折扣優待:中影文化成比照團體票優待,電影院比照軍警票優待。

  輪椅席服務

  領票時間:每月第二至三個星期日,領取次月票券。音樂廳每場次提供19張優待,國家劇院每場次提供13張優待,輪椅席4席。

  領票地點:音樂廳(台北市中山南路21-1號,電話:(02)23431364)

  領票方式:

1. 備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乙份。同一節目每人限領一場一張,一個月以二張為限。
2. 領票可委託他人代領,惟以代領二張為限。
3. 入場須出示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票券。

  若已無優待票可領取,另可憑殘障(身心障礙)手冊享有二廳自製節目五折優待。

【台北市文康休閒服務】

  於身心障礙福利中心提供場地,針對身心障礙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項文康休閒活動。

  洽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電話:(02)27621608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五段163-1號2樓(台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二樓)

【交通優待】

  大眾運輸系統優待:搭乘國內公、民營(計程車外)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可享半價優待。

  停車優待:

1. 身心障礙者駕駛自用汽車,可於全國各縣市立停車場,享停車半價或免費優待。
2. 向收費員出示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駕照及行車報照正本即可。

【優先承購國宅等候登記】

   服務對象:

1. 設籍本市。
2. 持有殘障(身心障礙)手冊
3. 男年滿二十五歲,女年滿二十二歲。
4. 其他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可洽詢國宅處)。

  洽辦單位:國宅處,電話:(02)23967935

【所得稅殘障(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優待】

  身心障礙者憑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於每年申報所得稅可享有殘障(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洽辦單位:國稅局各稽徵所,電話:(02)2311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