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旨:
為表揚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優良事蹟及對於社會之特殊貢獻,以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相關議題之認識與關注,特設置「金鷹獎」。
-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協辦單位:
教育部、文化部、勞動部、教育部體育署、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
- 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國民。
五、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教育領域,有特殊表現者。
-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社會公益服務及活動,有傑出貢獻者。
- 特殊才能,出類拔萃,對體育、文化、音樂、藝術等領域,有優異表現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須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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